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浅谈“招标过度”的危害与消除
作者:佚名 来源:本站原创 点击量: 发布时间:2009-9-17 17:10:38
供给投标企业的投标依据,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最高准则。投标企业为了中标,必须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。如果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企业有不合理的导向,势必会造成严重的后果。本文案例三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。其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对于投标报价评分是这样规定的:

  (1)自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中,去掉一个最高报价,去掉一个最低报价(若投标单位少于或等于4家时,不再去掉最高及最低报价),取剩余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;

  (2)A值的95%即为评标参考值P;

  (3)设投标人的报价为N,N=P的,得40分;N值比P值每高1%,扣1分;每低1%,加0.6分,最高加至46分,最后分数为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。

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的导向非常明确,要想得高分,必须压低报价。以满分为例,投标报价必须低于A值的15%。如果再将“投标报价是已经经过竞争后的报价”这一因素考虑进去,该投标报价低于正常预算价格的百分比应该远远大于15%。这样的价格包含的利润很小,可能为零,甚至是负数。而企业投标无非是为了追求利润的,一旦拿到中标通知书,势必会千方百计的找各种理由,变更合同价款,导致合同尚未签订,纠纷就已经产生。即使合同勉强签订,施工过程中的纠纷、索赔也会大大增多,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,甚至影响工程工期和质量。如此这般,招标投标的意义就失去了。

  招标文件是业主意志的集中反映。业主可以依据自身经济承受力、工程实际情况,在招标文件中对工期、质量和报价做不同程度的关注,来合理引导投标企业的注意力,具体可表现为评标分值分配的多少或者加、扣分差距的大小等。但这种引导必须符合工程实际,必须合理,不可过度。只有这样,招标投标的目标才能落到实处,才能使招标投标达到提高经济效益、确保工期和质量的目的。

  4、对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以外的工程及相关设备、材料的采购,完全可以采用招标以外的交易方式,以降低交易成本,提高交易效率。

 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日益深入人心,好多业主尝到了招标的甜头,只要是采购东西,不管其大小,不论能否节省资金、提高效益,一律实行招标。比如一台普通水泵,一台变压器,均采用招标方式。一旦实行招标,为保证公开、公正、公平,必须通过一系列规范严谨的程序,需要大量的人员参与,召开大量的会议,再加上全部投标企业的投入,必然导致交易成本大大增加。招标人通过招标所取得的效益与这种成本的增加很可能不成正比,导致招标成为“过度”。国家计委2002年3号令发布的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》对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明确规定,对于必须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,完全可以依据采购项目的实际,采用招标以外的采购形式,比如《政府采购法》中所表述的竞争性谈判、询价、单一来源采购、定点采购等方式,均可灵活使用,同样可以达到提高采购效率、确保质量、节约开支的目的。

  5、投标企业投标决策要理性。

  避免“招标过度”现象的发生,不单单是业主、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,作为招标投标的主体之一,投标企业在招标投标中的决策是否理性,是否合乎企业实际,对“招标过度”现象的发生,也有一定的推波助澜作用。

  首先,投标企业要清楚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在哪里,也就是要明确自己的“核心竞争力”在哪里,并围绕这个核心来选择项目,判断与拟投标项目的适宜程度,并据此决定是否参与投标,切不可见标即投,制造虚假繁荣。一旦决定投标,就要认真研究招标文件,做好与业主的沟通,判断其关注点,并依据自身实力做出回应,尽可能把标书做得完美,提高中标率。切忌脱离自身的“核心竞争力”而去盲目迎合业主关注点,否则即使中标,也可能陷入骑虎难下的境地。

  综上所述,“招标过度”现象虽是少数,但其危害却是巨大的。它不但在一定程度上,加大了招标投标的成本,造成社会资源的大量浪费,而且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的严肃性,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,打破了正常的竞争规则,不利于我国建筑业企业和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。“招标过度”现象危害的消除,需要业主、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企业的共同努力,理性招标,理性投标,理性决策,将其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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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录入:21cpmzhang    责任编辑:21cpmzhang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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